工作防护不足 农民工辞职并成功索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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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,但多方采购口罩无果

工作防护不足 农民工辞职并成功索赔

律师认为,索赔合规合法,但企业并非故意不提供防护,不建议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希望双方多沟通、互谅互让

本报讯(记者刘旭)疫情防控期间,河南郸城县农民工朱强返回辽宁大连市复工。然而,他所在的大连某物流公司不给配备基本防护物品口罩,他便提出辞职。单位不仅拒付自行隔离14天的工资,还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。近日,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明确,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。

2019年12月,26岁的朱强来大连打工,找到一份物流公司运输工的工作,约定月薪3000元。春节期间,朱强回老家过节,新冠疫情突然暴发,朱强返回大连后,在居住小区自行隔离14天。他在上岗时发现,公司不仅没提供防护服,甚至连最基本的防护口罩都没有提供。他索性提出辞职,用人单位不仅未支付朱强隔离期工资,还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
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,面对从来没有遇到过的疫情防控,企业也十分迷茫,而且在疫情暴发初期,公司想尽办法也没能买到口罩等防疫物资。但是依照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5号令“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、疫情防控必需、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,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”,企业只能逐步恢复正常生产。而朱强不来上班,影响企业正常经营,还没有提供劳动,所以企业不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,不用支付经济补偿。

3月3日,朱强通过“12348”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求助到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。值班的北京市盈科(大连)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代理了他的诉求。王金海认为,朱强的诉求合规合法,单位应当给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。

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调解员李婷认为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七条规定,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应当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。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因此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疫情期工资1500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。

调解过程中,用人单位态度诚恳,朱强了解到企业辛苦采购口罩无果的难处,表示仅请求经济补偿金。最终,朱强拿到补偿金3000元,撤回了仲裁请求。

王金海认为,疫情防控期间,政府提出的复工复产条件,部分用人单位在落实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差距,用人单位并不是故意不向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条件。所以,不建议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希望劳动者遇到类似问题,多与用人单位沟通、互谅互让,维护和谐劳动关系。(朱强为化名)

刘旭 【编辑:房家梁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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